指控,以国家的名义
文/秦人
2002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北海对由“两高一部”挂牌督办的广西第一案——“西头帮”涉黑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宣判。法庭采纳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确定“西头帮”犯罪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时光回溯。2001年9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头帮”案,公诉人根据掌握的事实,以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主线,依法对“西头帮”作出了的指控,可辩护方以“西头帮”无“保护伞”为由,竭力为其做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2001年10 月 19 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李昌裕、李昌海等被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核心罪名!
接到判决书后,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一、“西头帮”虽无成文的章程和“帮规”,但其骨干成员都直接听命于李昌裕和李昌海, “西头帮”成员都把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视为 “约定”和“帮规”,说明 “西头帮”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西头帮”称霸北海长达七年之久,通过抢劫、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经营“梦幻娱乐”城等手段,敛取大量的不义之财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费,完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西头帮”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四、“西头帮”以北海市西部城区为主要活动区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以暴力、威胁手段,致多人伤亡,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昌裕、李昌海等被告的行为, 已完全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特征,因此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对“西头帮”一案的抗诉是近来广西公诉部门影响较大、也是较为成功的一次抗诉。依法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对法院确实有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晰了审判与公诉的职能,举证成为公诉人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主要工作,为此,几年来公诉部门重点抓以证审案、强化检察官证据意识,提高分析论证证据的能力,举证水平不断提高。2002年11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成功指控了一起利用银行信用卡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吉昌令在法庭上一直否认公诉人所指控的罪行,主诉检察官成功地运用银行单证、证人证言、文检鉴定结论和原始的银行监控录像形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指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吉昌令最后不得不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承认了控罪。
几年来,全区公诉部门积极参加“严打” 整治、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斗争, 针对我区职务犯罪大要案较多的特点,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从1998年至2002年11月,全区公诉部门共办理审查起诉涉及县处级干部140人,副厅级以上干部18人,司法机关人员245人,还在高检院公诉厅和自治区院协调、指导下,较成功地起诉、出庭公诉了刘知炳受贿案、褚之田、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佘国信、毛旭辉受贿案、以及南丹“7.17”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贿串案等大要案件。
公诉部门还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新特点和落实 “诉讼监督突破”的工作要求,通过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和取证中的疏漏,追诉漏罪漏犯。从98年至今,全区各级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建议书120件172人、建议公安机关自行追诉漏犯191人,增诉漏罪或改变公安移送认定的案件一批。在抗诉方面,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原则,抗诉重点是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判决和裁定,同时注意对因违反审理程序引起错误判决进行监督。2001年,自治区院首次采取指令抗诉的工作方式,指令防城港市院对一起诈骗案提出抗诉,高级法院合议庭接受了抗诉意见。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指令下级院在法庭上诉抗诉期限内抗诉的案件,表明了我区抗诉工作的力度。
从1998年开始,我区检察部门开始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今,我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也已经进入了正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办案环节,使办案时间缩短一倍,而且由于责任落实到人,激发了主诉检察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大保证了办案质量,促进起诉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区公诉部门共有主诉检察官365人,每年90%以上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直接作出诉讼决定,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措施不同程度得到了落实。自2000年起,我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和推进侦诉一体化工作也取得了实效。
结合本职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公诉部门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一些具有硕士学位、双学位的检察官出现在公诉台上,98年以来,各级公诉部门树立起了科技强检的观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题进修或岗位练兵活动,举办了各种法律专题讲座活动和多媒体示证实务培训班,开展“读书与调研”活动,自治区院和许多分、市院还组织了检察官论辩赛,同时,利用媒体向社会展示检察官岗位练兵的情况,提高了公诉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诉人的自信心、荣誉感,各级检察院领导亲自出庭、率先垂范蔚然成风。典型的有北海市院曾昭荣检察长对“西头帮”涉黑案出庭公诉、柳州市院刘文志检察长对于丁受贿案、钦州市院蒙永山检察长对俞芳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南宁市院朱名胜检察长对佘国信受贿案、防城港市院麦建祥检察长对毛旭辉受贿案出庭公诉、南宁市院林少平副检察长对刘知炳受贿案出庭公诉、柳州市院江发副检察长对“7.7”壶东大桥公交车坠江案出庭公诉等等,形成广西检察史上检察长担纲出庭当公诉人的黄金时代。
各级审查起诉部门在开展起诉业务的同时,针对审查出庭公诉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窗口”特点,主动投身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治理活动,结合办案,对涉案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以案说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结合检务公开,开展法律咨询或授课活动。
“十五大”以来,全区检察审查起诉部门在各级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治区院的统一部署,在打击刑事犯罪、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加强法律监督、狠抓案件质量、苦练基本功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从1998年至今,广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9528件152466人,抗诉案件397件629人,从2000年起,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高质量的公诉指控,使一大批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